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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刑事犯罪律师咨询刑事犯罪案件

  两人为小事争吵,老年人上前劝架反被推倒在地,不料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廖明将在铁窗中度过漫长的3年。

  47岁的廖明是安居人,在家务农,平时喜欢饮酒。今年初,廖明饮酒后出门,看见廖军的孙子独自一人在玩耍,廖明便去逗其孙子,没想到却把小孩逗哭了。廖军见自己的孙子在哭,遂制止廖明。

  被制止后,廖明与廖军大吵起来,随后两人抓扯并扭打在一起。廖军的母亲见状,出于保护和帮助自己的儿子,趁廖明不注意时持竹块捅其后背,廖明抢夺竹块时将其母亲推倒在地,致其头部触地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官认为,廖明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抓扯后,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廖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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